“春秋決獄”是指在審判案件時,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,則以儒家的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。
春秋決獄一般指引經決獄。引經決獄是漢武帝采納董仲舒建議,提倡的一種斷獄方式。“罷黜百家、獨尊儒術”之后,儒學日益實現官學化。在儒學官學化的影響下,儒家學者往往會利用法官的身份,直接參與案件審理或討論。儒家化的司法官員在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中,面對漢初制定的體現法家精神的漢律,又不能及時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況下,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案件審理依據,從而實現對司法活動的儒家化改造。
兩漢時代,從事引經決獄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、公孫弘、兒寬、應劭等人。《后漢書·應劭傳》記載:“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大議,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,問其得失,于是作《春秋決獄》二百三十二事。動以經對,言之詳矣。”東漢時期的應劭也撰有《春秋斷獄》。公孫弘少時為獄吏,“習文法吏事,緣飾以儒術”。兒寬為奏獄掾,“以古法義決疑大獄”。
漢代的引經決獄,在實現刑律儒家化的過程中,其意義在于,通過直接引用儒家經義來審理案件,確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則,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則形成之后,成為了指導封建社會司法的重要準則,并為儒家經義直接引入刑律進行了司法實踐上的探索。
春秋決獄一般指引經決獄。引經決獄是漢武帝采納董仲舒建議,提倡的一種斷獄方式。“罷黜百家、獨尊儒術”之后,儒學日益實現官學化。在儒學官學化的影響下,儒家學者往往會利用法官的身份,直接參與案件審理或討論。儒家化的司法官員在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中,面對漢初制定的體現法家精神的漢律,又不能及時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況下,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案件審理依據,從而實現對司法活動的儒家化改造。
兩漢時代,從事引經決獄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、公孫弘、兒寬、應劭等人。《后漢書·應劭傳》記載:“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大議,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,問其得失,于是作《春秋決獄》二百三十二事。動以經對,言之詳矣。”東漢時期的應劭也撰有《春秋斷獄》。公孫弘少時為獄吏,“習文法吏事,緣飾以儒術”。兒寬為奏獄掾,“以古法義決疑大獄”。
漢代的引經決獄,在實現刑律儒家化的過程中,其意義在于,通過直接引用儒家經義來審理案件,確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則,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則形成之后,成為了指導封建社會司法的重要準則,并為儒家經義直接引入刑律進行了司法實踐上的探索。

愛問教育
2022-01-20 14:32:12
